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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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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法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自9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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