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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将迎适应性调整

拟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同步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12月27日消息,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实施后,证监会高度重视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工作,对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做了系统梳理,采取集中修改与分散修改相结合的形式,扎实开展配套规则修改完善工作。现就配套制度规则中拟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新《公司法》相关配套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不涉及实质性修改

  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均系按照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等作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改,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规定,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

  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设置,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证监会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章程指引》方面,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并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

  《股东会规则》提出,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

  新增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明确过渡期安排

  为稳妥有序推进拟IPO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工作,证监会修改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步制定了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结合自身情况,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即可。

  其中,关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的过渡期安排方面,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企业上市前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接监事会职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调整前后的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企业应当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等部分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是,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执行发行上市规则中有关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证监会详细披露了关于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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