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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监管规定 保护用户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详解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配套细则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题:细化监管规定 保护用户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详解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配套细则

  新华社记者吴雨、张千千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6日正式对外公布。实施细则对有关规定作出哪些细化?又将对非银行支付行业产生怎样影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作出解答。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业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23年12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成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为落实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一级巡视员刘晓洪在当日召开的媒体吹风会上介绍,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明确了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了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细化了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

  “实施细则作为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许可要求、新旧业务衔接方式、过渡期安排等内容,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在会上说。

  保护用户权益是支付清算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用户权益保障,对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等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细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至少于调整施行前30个自然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对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用户知悉、接受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做好协议换签或者补签等相关工作,并保留用户同意的记录。

  支付业务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有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据此,实施细则明确了支付机构注册资本附加要求,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据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根据附加要求,部分在全国展业、全牌照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将提升至4亿元。

  此前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而非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实施细则又进一步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

  严芳介绍,各种新业务类型可根据有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制度,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

  为保持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实施细则还设置了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根据实施细则,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实施细则还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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