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制度完善 北交所修改四大类退市指标
北交所4月12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证监会指导下,北交所就6项配套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制定出台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文件,从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北交所对照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研究评估交易所层面的细化落实措施,针对性完善公开发行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分红、退市等制度安排,修订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制度。“北交所现行强制退市制度设置了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标准,本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修订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对四大类退市指标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上述负责人说。
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
财务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财务类指标全部交叉适用,即公司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触及相关财务类指标任一情形的,将被强制退市。在认定营业收入金额时要求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亏损考察维度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情形。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要求。
规范类强制退市方面,为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三项退市情形。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为出清大额造假、连续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规定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强制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