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张望军: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 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梁银妍)4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举行线下新闻发布会,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发布会上,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司长张望军表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一是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二是内外资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
张望军表示,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去年9月以来,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实施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已纳入报告范围,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报告制度是应有之意。
“目前,我们已研究形成针对北向投资者信息报告的初步思路。”张望军说,在报告内容上,与内地投资者总体保持一致,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在报告路径上,考虑先由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转由港交所通过沪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供给沪深交易所。在实施安排上,将为存量投资者设置过渡期,存量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完成报告即可,新增投资者需在完成报告后,才能开展程序化交易。
张望军表示,内外资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现行交易监控标准并不区分内外资,对所有投资者都是适用的。对于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进行监测监管,也将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监控标准。对于北向程序化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将提请港交所进行协查,并对投资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对北向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不是对北向投资者另眼相看,也不是区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各类投资者交易和监管公平性。”张望军说,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监管涉及香港和内地两地监管安排,前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形成了基本共识。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推动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在广泛征求境内外投资者意见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促进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