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购新规着力提高便利度
证监会12月15日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本次修订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时的董事会义务等。
证监会表示,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增强包容度便利性
从此次修订内容来看,《回购规则》尽可能地提高了回购便利度。《回购规则》优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即“护盘式回购”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降低了触发门槛;增设了一项触发条件,即“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最近一年股价高低差条件为上市公司运用回购工具多了一种选择可能。
《回购规则》取消了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以解决上市公司回购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证监会表示,将加强回购交易监控,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回购规则》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将上市公司一般回购的基本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回购需求;将原限制收盘前半小时不得回购交易申报,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增加上市公司每日可回购时段。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举措更好顺应了市场实际情况,满足了公司需求,增强了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将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
《回购规则》增设多项规定,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
一方面,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机制性安排,《回购规则》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的规定。
另一方面,《回购规则》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下的董事会义务,在触及相关条件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此外,严防“忽悠式回购”,《回购规则》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规定。
因承诺回购却不实施,合纵科技11月17日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按照整改期限完成回购事项,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深交所也下发关注函,对公司及违规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表明回购制度容忍度和便利性提升后,证监会也将更加关注市场秩序的维护,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为回购工具规范运用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