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出炉
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 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
证监会7月31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其中,《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额度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一定规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期货交易所、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持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监管针对性
持仓管理是期货市场核心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外,持仓合并、持仓报告等均是持仓管理的重要内容。
经过三十年监管实践,我国期货市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持仓管理经验,随着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需进一步提高持仓管理精细化程度,丰富监管手段。通过专门的制度文件对持仓管理进行规范,不仅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要求,也有利于系统性梳理持仓管理框架体系和各项制度工具,厘清各项制度工具间的逻辑关系,便于统筹安排,提升监管针对性。
《暂行规定》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原则。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并保持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协调一致。
同时,固化成熟经验做法,提出原则性要求。提炼总结一线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暂行规定》中固化,同时授权期货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此外,《暂行规定》的制定保持监管弹性,为市场发展作出相应监管安排预留空间。结合境外经验和监管实际需要,为新型监管手段和工具预留必要空间,为期货交易所细化相关规定提供监管依据,体现监管前瞻性。
不得滥用套保额度
《暂行规定》共7章30条,分别为总则、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对各项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规范交易行为。《暂行规定》综合现行做法和监管需要,对持仓限额制定或调整的考虑因素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制定、调整和评估持仓限额仍由期货交易所负责;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规范交易行为,要求市场参与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
《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原则等。同时,尊重现行做法和一线监管实际,仍由期货交易所审批和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此外,考虑到套期保值审批是基于交易者真实的套保需求、在持仓限额以外赋予交易者的额外权限,因此《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额度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一定规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
《暂行规定》对现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相关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报告标准、明确报告内容和程序,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应当按要求报送信息。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作用,《暂行规定》授权期货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监管有效性。
此外,《暂行规定》对持仓合并的有关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暂行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此外,为保持监管弹性,对持仓合并豁免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结合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相应的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