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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 沪深交易所发布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新规

黄灵灵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保荐机构执业生态将迎重大变化。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人士认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沪深交易所此举顺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将有力督促保荐机构改变“穿新鞋走老路”“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执业方式,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跟上注册制改革步伐。

  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权重占比七成

  具体来看,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围绕经营质量、市场表现、治理质量等三个维度展开,选取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速、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研发支出占比、现金分红比例等。可以看出,这些指标都是投资者评价上市公司时普遍采用的硬指标,因此评价体系重点突出投资者视角。

  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主要衡量保荐机构首发项目执业情况,包括项目审核结果、招股说明书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程序等内容;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项目风险情况等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评价办法在设定评价内容权重时,强化投资者需求,聚焦上市公司质量,突出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导向。”某资深投行人士表示。

  据悉,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一次,沪深交易所将成立联合工作组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上一年度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

  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

  为发挥规则制度“奖优罚劣”作用,沪深交易所根据评价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项目采取提高或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比例的分类监管措施。同时,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票否决”。

  评价办法明确,根据保荐机构评价得分,将保荐机构划分为A、B、C三类。执业质量得分排序前20%的为A类,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沪深交易所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沪深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且对现场督导或审核过程中申请撤回的首发项目,继续开展现场督导。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此外,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办法明确,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终身追责”原则,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评价结果也评定为C类。

  上述措施顺应注册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要求,有利于形成“投行找好企业、企业找好投行”的双向选择机制,对投行执业将产生不小的声誉压力。

  评价指明转型方向

  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已成为全面注册制下的行业共识。随着全面注册制时代的到来,资本市场参与主体面临着不同的机遇与挑战,“申报即担责”的新规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上述资深投行人士指出,评价办法的出台可以督促保荐机构进一步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首发保荐项目质量。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自评价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某头部知名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评价办法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于优化资本市场功能、服务国家战略具有积极且长远的意义,将有效促进“重质量”“立足长远”的行业执业理念建立,重塑当前“重数量”的行业竞争格局。

  该负责人表示,评价办法既是发令枪也是指挥棒。作为一家头部知名券商,后续需要结合评价导向及内容,在项目承揽、立项、质控、内核等环节做出一系列实质性转型调整,重点突出对所执行项目质量的综合评价,不能只关注公司短期业绩指标、规范程度,必须持续关注企业长远发展价值及回报投资者的能力。评价办法实施后,投行还需要强化投行执业人员的专业程度,以“质量优先”为指导,进一步优化三道防线、制度建设、培训辅助等系列机制,坚持自身执业质量与客户质量并重的文化,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

  评价工作久久为功。可以预见,过渡期后各年连续评价,将对投行执业逐步形成“倒逼”态势。对此,沪深交易所表示,将持之以恒地开展评价工作,引导各方强化质量意识,真正跟上注册制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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