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3月17日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推进交易标准化,鼓励进场交易和集中结算,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或规避监管行为;同时,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当限制,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市场人士指出,办法有助于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创新,更好满足市场各类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据了解,起草工作在全面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充分吸收境外衍生品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兼顾灵活性和前瞻性,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功能监管。二是统筹监管。三是严防风险。四是预留空间。
办法共八章52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
其中,在规范衍生品交易,防范交易风险方面,办法对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实行了报告制。同时,拟明确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主协议方式或者根据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达成,主协议等合同范本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拟明确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持仓限额豁免;拟明确衍生品交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的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拟明确对冲交易规范。
在规范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方面,办法拟明确衍生品交易数据保存期限等内容,拟规定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衍生品服务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证监会、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可以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提供衍生品交易相关数据。
广州金控期货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程小勇表示,实施分类监管差异化管理,可对衍生品风险进行精准管理;办法拟明确集中清算和非集中清算情形,有利于降低场外衍生品的信用风险;在强化风险管控方面,近几年我国衍生品交易飞速发展,但是结构复杂,内嵌杠杆等问题突出,且存在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办法在大户报告、持仓合并和主协议方面均有相关规定;办法拟统一监管标准,今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证券公司OTC市场将互通互补,有利于场外衍生品市场更加规范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