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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建议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人大代表 金鹏辉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获悉,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拟提交关于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的建议。

  金鹏辉表示,建议全面总结《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

  进一步明确资管业务监管框架

  《意见》实施以来,在统一监管标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资产管理行业无序发展乱象得到整治,存量金融风险明显收敛。

  目前,资产管理行业监管缺乏基础性法律制度。据金鹏辉介绍,《意见》属于监管政策类规范性文件,承担了资产管理行业行政规范体系的“基本法”功能。

  此外,功能监管原则落实不够充分,业务规则未能完全统一。《意见》明确了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谁审批、谁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各监管部门针对同类型业务制定不同配套细则,仍存在标准差异。

  对于上述问题,金鹏辉建议全面总结《意见》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金融司法领域成熟的裁判规则,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推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加强行业风险监测预警

  在金鹏辉看来,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可包括三大方面内容。

  一是构建行业监管框架。金鹏辉认为,鉴于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属于直接融资业务,证券法也已明确资产管理产品适用证券法律原则,建议将对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集中至证监会,由证监会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监管规则,消除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差异性展业条件。将资产管理行业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完善资产管理行业数据监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风险监测预警。以制定国务院条例为契机,完善税制,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税收政策,实现公平竞争。

  二是明确行业监管规则。金鹏辉建议保留《意见》中关于“禁止刚兑”“去通道”“投资者适当性”等行之有效的规定,明确资产管理行业主要监管原则、行为红线及法律责任,为金融监管、金融司法提供有力法律法规支持。

  三是扩大规制业务范围。“建议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将财富管理顾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规制范畴,对业务准入等核心事项和主要原则予以规定。”金鹏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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