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及时确定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银保监会网站3月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通知》具体包含十二部分内容,即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压实牵头银行责任,强化履职问责,深化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加大政策宣传,规范信息报送。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
《通知》提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通知》明确,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通知》称,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对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各银保监局、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