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优化修订 深交所就期货和衍生品信披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深交所12月29日消息,为引导上市公司规范、有序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一步支持公司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交所起草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2年12月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12月29日在官方网站向各市场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各类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工具管理价格风险的意愿逐年增强。2021年,深市共有383家上市公司披露476份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公告,2022年增长至473家和513份,绝大多数公司的交易目的为套期保值。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因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导致的风险事项偶有发生,不仅对市场产生一定冲击,也引发社会各界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套期保值相关信息披露问题的关注。
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结合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重点开展了以下方面的修订:
一是根据上位法要求明确监管范围。本次修订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参考《期货和衍生品法》,将监管范围由“衍生品交易”拓展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并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进行了定义。对于套期保值业务,本次修订结合《期货和衍生品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24号准则》)和上市公司业务实践,明确套期保值定义并列举常见套期保值业务情形,强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以防止部分公司滥用、混淆套期保值概念。
二是阐明不鼓励投机交易的监管态度。《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备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司开展套期保值,同时进一步明确公司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对于开展投机交易的,要求强化风险揭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是优化首次开展交易的审议和披露要求。本次修订新增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明确相关交易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超过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首次交易相关风险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明确披露套期保值策略,并对场外、境外等特定类型交易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
四是完善交易进展的披露要求。本次修订优化了大额亏损临时报告的文字表述,保留已确认损益及未确认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作为亏损临时报告的披露金额标准不变,明确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亏损披露标准,紧扣套期保值“期”“现”相抵平滑损益波动、管理价格风险的业务实质,引导公司在披露层面切实做到“期”“现”结合,避免只披露期货端单边亏损误导市场。对于大额亏损发生后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也进一步要求公司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五是做好与定期报告相关披露要求的衔接。对于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24号准则》规定的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管理目标,引导公司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实际影响,防止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损益导致市场误读。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监管实践不断完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支持上市公司合理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支持金融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并在制度层面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