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回购及增持相关规则 顺应市场需求、激发市场活力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10月14日,深交所修订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统称回购增持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
深交所此次修订回购增持规则,围绕三个“放宽”,即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情形的条件、放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已上市期限、放宽窗口期限制,进一步优化实施条件,提高操作便利性。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修订顺应回购、增持市场需求,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上市公司价值回归。相信随着市场需求激发、规则优化、监管服务三方合力,深市股份回购、增持市场将持续保持活跃,进一步增强产业资本发展信心,更好推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放宽”与“一明确”
近年来,上市公司对回购及增持的热情持续高涨。但随着市场发展变化,现有规则显现一些掣肘,不利于市场回购增持热情的进一步释放。部分上市公司表示,虽然公司股价明显被低估,但未达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情形的条件,使得维护公司价值“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新上市公司表示回购“工具箱”因上市时间不足而迟迟无法开启。还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表示,股票增持,时机尤为关键,但合适时点常常与“窗口期”互相重叠,增持计划只好作罢。
对此,深交所此次修订回购增持规则时“对症下药”,新规主要体现为“三放宽”与“一明确”:
首先,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情形的条件。过去,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回购的条件之一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修订后该“门槛”由30%降为25%。这将更有利于上市公司主动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其次,放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已上市期限。将上市满一年才能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已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开展回购的需要。这将新增100多家深市公司加入回购大军,进一步增强市场回购力量。
再者,放宽回购、增持的窗口期限制。将回购窗口期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10个交易日内缩短至5个交易日内;将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窗口期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的三十日内缩短至十五日内,以及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十日内缩短至五日内。这将进一步提升回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灵活度。
另外,为避免理解歧义,进一步明确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股份发行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回购、增持潮起
回顾过去几年,上市公司回购、管理层增持公司股票热潮悄然掀起。不少上市公司及公司管理层认为近年来经营情况较好,所以适时增持股票,共享公司发展红利。还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部分上市公司价值被明显低估,上市公司及管理层迫切需要通过回购、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维护公司价值,促进价值发现。
回购方面,2019年至今,深市约有700家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回购金额总计近1900亿元。其中,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回购金额分别为535亿元、340亿元和555亿元,上市公司回购热情持续。今年以来,深市已有275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相比去年同期增加24家,回购金额达450亿元。仅最近一周,深市就有69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金额达22亿元。
增持方面,2019年至今,深市约有1200家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共计约220亿元。其中,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董监高增持金额分别达到70亿元、47亿元、72亿元,增持积极性高涨。今年以来,216家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已达32亿元。仅最近一周,深市就有12家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金额达6300万元。
下一步,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坚决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结合监管实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规则及监管措施,为上市公司规范高效实施回购、相关主体合规增持股份提供良好制度保障,同时加强对回购增持行为的日常监管,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内幕交易,重点防范市场风险,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