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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欧阳剑环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银保监会网站7月8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监管要求、并表资本监管范围、资本管理要求等内容。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

  杠杆率不得低于6%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在特定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至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研究员周茂华认为,《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等最低水平进行了规定,将提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抵御风险能力,防范潜在风险,夯实金融体系稳定基础。

  在杠杆率方面,《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6%。

  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办法》提出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在并表资本监管范围方面,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此外,《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近几年,国内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展很快,资产规模保持较快增速。”周茂华认为,监管部门充分考虑机构经营情况、业务复杂程度及潜在风险情况,制定相匹配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有利于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应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但任意一项未达到附加资本要求。

  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办法》明确,对于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可以提出下列监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计划;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对于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等。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提出以下监管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补充一级资本;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银保监会强调,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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