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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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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消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明确了对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内容。一是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分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三类实施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批准文件)载明参数与实际发射参数一致性核验,使用行为是否规范等。二是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分为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空间无线电台、卫星地球站三类实施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无线电台(站)执照载明参数与实际发射参数一致性核验,使用行为是否规范等。

  检查形式分为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结合监管实际开展日常检查,根据无线电台(站)的业务功能定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的影响程度以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等不同情况,对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分类检查。对涉及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干扰投诉、无线电监测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事项应当及时开展重点检查。《办法》还规定,对于日常检查及重点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在后续日常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关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予以查处。二是对检查对象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检查人员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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