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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展金融总部经济 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

黄灵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措施》提出,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企业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措施》明确,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措施》指出,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如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在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方面,《措施》提出,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全市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推动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专业化、差异化经营优势。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积极发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此外,《措施》明确,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支持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在深布局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提高业务拓展能力。如对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深圳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隶属于保险公司总部且独立运作、产生的保费收入计入深圳市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含政策发布之前在深注册设立的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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