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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助企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七方面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严曦梦 记者 宋薇萍)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要减轻各类企业负担。为加快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便于企业及时申报享受相关政策,上海市税务局公布《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操作细则主要分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等六个部分。其中对每项相关政策均明确了申请方式、办理路径、咨询电话等操作细则,方便服务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申请政策。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操作细则,4月1日起,上海要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六税两费”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在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方面,操作细则提出七大举措: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第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 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六,2021 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 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执行期限为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第七,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 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方面,操作细则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方面,操作细则规定,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操作细则还明确,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均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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