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在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1月28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据悉,此次试点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旨在支持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围绕推进跨境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提升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三个方面,推出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和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推进跨境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

  一是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是支持股权基金跨境投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三是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允许试点区域的银行和代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信贷资产业务。

  四是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支持和促进试点区域总部经济发展。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一是试点银行在切实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客户指令为试点区域内的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

  二是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银行依据试点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区域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是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试点区域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银行可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四是试点银行可直接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试点区域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是将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登记改由银行办理。

  六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提升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企业自主灵活经营

  一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外债资金及境外上市筹集资金等)可在企业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要求。

  二是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币种匹配要求,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企业自主选择合同签约、流入和流出各环节币种。

  三是将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的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0.8倍。

  下一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力度,促进试点政策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引导辖区市场主体有序开展试点业务。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