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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最新更新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依法对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新潮能源董事长黄万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新潮能源总经理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新潮能源监事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证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万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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