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修改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12月17日,深交所表示,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规范深股通股票交易行为,拟对《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补充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新增1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 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二是明确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首先,明确“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其次,规定内地身份证明文件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内地注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另外,明确如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对于过渡安排,深交所表示,《实施办法》自施行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
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深股通买卖深股通股票。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深股通主动买入深股通股票,因公司行为(如以股票形式分派股息、配股等)等被动取得深股通股票情形除外,所持有深股通股票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存量内地投资者深股通交易权限应当由联交所参与者注销。另外,如联交所参与者倒闭或不能提供深股通交易服务,导致存量内地投资者无法参与深股通交易,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此类存量内地投资者可转至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继续参与深股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