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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拟修订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上交所网站12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规范沪股通股票交易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6日。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补充规定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此次修订新增1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二是明确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内地身份证明文件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内地注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如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上交所表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

  二、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沪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股票。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股通主动买入沪股通股票,因公司行为(如以股票形式分派股息、配股等)等被动取得沪股通股票情形除外,所持有沪股通股票可继续卖出。

  三、过渡期结束后,联交所参与者应当注销无持股存量内地投资者沪股通交易权限。

  四、《实施办法》施行后,如联交所参与者倒闭或不能提供沪股通交易服务,导致存量内地投资者无法参与沪股通交易,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此类存量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继续参与沪股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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