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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孙明:康美药业案中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力保障了中小投资者权益

林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日前,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巨额赔偿,且核心高管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新证券法实施 以来特别代 表人诉讼第 一案。11月15日,中小投资者保护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云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康美药业作为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一审结果,代表了证券市场改革向市场化、法治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真实、全面、合法的信息披露是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制度基石,本案一审的结果,正是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原则,通过法治的途径,让造假者付出了24.59亿元的巨大代价,在个案中初步实现中小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小目标。  

  提高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普适性 

  根据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夏孙明介绍,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来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制度,新《证券法》首次在证券领域明确了代表人诉讼的法律地位。“投资者保护”章节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该规定第一次在金融市场领域,以法律的形式,为投资人保护的代表人诉讼奠定制度依据。 

  夏孙明表示,康美药业案中,由于涉案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法院正是依据新《证券法》将该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法院登记确认后,发出公告,逾期没有作出该等表示的,即视为默认加入。所以该案判决一旦正式生效,即对全体中小投资人适用,其他未能看到法院公告未能及时委托代表人进行诉讼的投资人,都有权依据该生效判决获得赔偿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然,不愿意参加该集团诉讼的投资者,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声明要求退出。  

  “对于本案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总涉案人数达到五万余人,每个人投资金额都不高,却遍布全国,面对的被告却是曾经千亿市值的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专业中介机构,无论从维权成本、维权专业要求、维权时间周期上,中小投资人单独启动维权诉讼都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 夏孙明表示,经转换成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服中心担任诉讼代表人,不仅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维权成本大幅降低,并且从一审判决高达24.59亿的结果来看,维权效果也是十分显著,最重要的是,即便错过委托时间未能参加该案一审诉讼的投资人,按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该案的判决一旦生效,也对其适用,大大的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的普适性。  

  立体化追责体系释放巨大威慑力 

  夏孙明强调,本案的意义还在于,对于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在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加上该案涉案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一审法院直接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更高效、快捷、低成本的通过法制化途径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损失由康美药业向投资者予以赔偿。投资者损失核算则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以“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损失测算后受损投资者52037名,损失约24.59亿元。更重要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5名独董承担了5%~10%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以24.59亿元为基数,每位独董将承担过亿的赔偿数额。  

  夏孙明指出,如此巨额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乃至外部的独立董事都带来极大的威慑力。所以,本案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敢于在证券市场造假主体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乃至董监高及独立董事都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第一案,即便该上市公司因为重大违法违规破产清算,其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高管乃至独立董事也必须按照判决书列明的金额承担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同时列明,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对于24.59亿元的赔偿义务,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夏孙明表示,以往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中,中介机构责任界限及连带责任比例一直有些争议,有的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则判决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本案中,直接判决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连带责任,此次24.59亿元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一旦落实该赔偿,对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乃至该案件的签字会计师处罚额是比较高的。

  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本案中,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夏孙明表示,以上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也代表司法机关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意味着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要求上升到了新高度。该案多层次的追责力度,体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立体追责体系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的巨大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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