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提高资本市场审计质量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财政部10月18日消息,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涉及面广、修改条款多,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加强了特定实体审计监管,提高资本市场审计质量。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目标,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独立性不强、审计质量不高、损害行业声誉等问题,建立特定实体审计监管制度,营造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界定特定实体的范围。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特定实体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的企业,以及非上市中央金融企业和其他中央企业等。二是提出从事特定实体审计备案要求。草案明确,为特定实体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是明确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同一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告审计业务轮换、单个客户审计费用比例过高等独立性事项。四是建立透明度报告制度。从事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公开披露法律结构、内部治理、接受监督检查、客户名单、收益分配基础、业务收入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上述要求对于提高特定实体审计质量、有效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在草案中单列一章。
本次修订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按照从严监管、从严执法的原则,针对行政处罚标准偏低,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对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一是与证券法罚则相衔接,加大对执业质量问题的处罚力度。针对合伙组织形式特点,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责任人员处以巨额罚款,通过严惩重罚实现有效震慑;对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主体处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的“资格罚”,整肃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环境。二是补充细化违规情形,科学设定处罚。对有照无证、挂靠执业、网络售卖、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未专职执业等各类违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三是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完善责任承担机制。吸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注册会计师就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规范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行为的责任条款,保障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规定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审计证据的法律责任。建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机制。
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为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为十章九十九条,增加了64条,修改了35条,并新增“监督管理”、“特定实体审计”、“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三章。草案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 总则。共7条,包括立法目的、注册会计师定义、法定业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定义、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本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共6条,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报考条件、注册会计师注册条件、注册程序、不予注册的情形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共17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设立条件、执业许可办理程序、一体化管理、内部治理制度、负责人资格条件、变更备案、执业许可注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共3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入会要求、协会章程制定、自律检查等。
第五章 执业规范。共16条,包括执业准则、选聘方式、业务承接、遵守执业规范、执业权利、外调权、独立性要求、保密义务、审计报告签字和使用、审计档案保管、职业风险补偿机制、不当执业行为、违规出具审计报告行为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共13条,此章为新增章节,包括监管机制、日常监管内容、重点监管情形、检查措施、配合检查义务、检查标准、报备要求、信息公开、信用管理机制、信息化监测、检举制度等。
第七章 特定实体审计。共5条,此章为新增章节,包括特定实体范围、备案管理、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透明度报告等。
第八章 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共7条,此章为新增章节,包括主管部门、跨境审计事项审批和备案、信息真实责任、对等管理措施、数据传输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共23条,此章系统梳理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各类违法情形并规定了具体罚则。
第十章 附则。共2条,规定本法的施行时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过渡期限,对暂停执行业务和限制从业的名词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