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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罚没中准会计师事务所1452万元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9月29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中准所责令改正,没收其对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363万元,并处以1089万元罚款;对中准所注册会计师臧德盛、董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经查明,中准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中准所为抚顺特钢出具的2010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存货、虚减成本、虚增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准所接受抚顺特钢委托,为其2010年至2016年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各年审计报告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2010年至2016年合同约定的审计收费分别为48万元、55万元、55万元、55万元、55万元、45万元、60万元。臧德盛是2010年至2013年和2015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董震是2015年和2016年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二是中准所关于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审计程序中,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末存货予以充分关注,多项存货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缺失。三是中准所关于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审计程序中,分析程序及对原材料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相关数据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四是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对原材料大额结转、大额结存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五是中准所关于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未保持职业谨慎,未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执行必要的实质性程序。

  证监会认为,中准所及相关人员为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对中准所的上述违法行为,在涉案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臧德盛、董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准所、臧德盛、董震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中准所及注册会计师整体上已履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其已按审计准则规定执行常规风险导向审计下的抽样审计,抚顺特钢的涉案财务造假行为是有组织的系统性造假,即使充分执行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客观上也难以发现财务舞弊的线索。证监会关于中准所审计程序违反准则规定的事实认定存在瑕疵。一是认定抚顺特钢历年造假金额缺乏依据,且抚顺特钢将历年造假金额人为分摊至2010年至2012年,故不认可在没有实物盘存数据核实情况下的数据分摊结果;二是证监会认定中准所与存货、原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相关的审计程序存在瑕疵与事实不符。证监会认定的业务收入金额与收入确认原则不符。证监会对中准所及臧德盛、董震的处罚过重。中准所请求不予认定其2010年至2012年的违法行为,对其他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同时请求确认其2013年至2016年业务收入为205.94万元。当事人臧德盛、董震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证监会认为,第一,中准所及涉案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构成未勤勉尽责。当事人所述抚顺特钢财务造假行为是系统性舞弊而不易发现等不构成免责理由,其提出的申辩理由和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第二,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恰当。一是关于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2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结合多项主客观证据认定抚顺特钢历年财务造假行为及金额,当事人未提出充分证据和理由推翻证监会认定结论;二是关于中准所未按规定执行审计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相关性不足、部分证据缺少依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恰当设计并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亦无法推翻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第三,关于审计业务收入金额。经复核,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具有合理性,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其扣除税费后的审计业务收入金额,证监会对其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第四,关于对臧德盛、董震的罚款金额。考虑到臧德盛、董震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自身过错,在抚顺特钢重整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同时综合考虑中准所的处罚力度,为实现过罚相当,证监会对其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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