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据财政部7月13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持续提升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督检查办法共5章34条。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指导原则、监管机制、监管协同等内容。第二部分为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主要包括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级分类的监管模式、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对象等内容。第三部分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各方面检查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为监督检查的后续处理,主要包括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信息化监管、诚信约束、处理处罚结果公开等内容。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包括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制度、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检查统筹、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评、深化跨境会计审计监管合作、监督检查办法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财政部介绍,《办法》立足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设计:一是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财政部重点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对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中央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等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对新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对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轮查一次。省级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轮查一次。
二是明确检查重点。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6个方面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是细化处罚措施。根据违规情节、危害后果,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分别给予采取监管措施、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并建立公开披露、诚信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