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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修订 完善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

上海证券报

  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四方面内容: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相关规定面临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须进行修订完善。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条款费率的开发报备,包括:完善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上下浮动的,应明确保险费率调整条件和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噱头产品和过度低价竞争产品,前者无实质性保障功能,后者迫于竞争压力将产品价格打至“地板价”。待市场热度一过或面临亏损,保险公司就随意停售产品,既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发真正能满足需求的保障型产品。此次修订有利于遏制此类市场乱象。

  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公司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若上述责任人违反规定,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清理不合规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办法,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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