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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完善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

叶斯琦 戴安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年10月,人民银行面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全面修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建议,为保障商业银行法律体系完整与结构完备,并与其他金融领域法律协调统一,应借助本次商业银行法修订的契机,进一步完善有关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规定。

  对行业协会采取统一立法

  刘峰提到,要正确认识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银行业协会作为银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银行业协会在政策引导和舆情疏导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是维护银行业稳定不可替代的传导者。此外,银行业协会还是商业银行自律规则的制定者与实施者,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践行者。可以说,银行业协会在国家金融依法治理、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刘峰认为,当前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家民政部的双重管理,依法办理登记。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职能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此背景下,银行业协会履职的法理学基础实质为规范性文件授权、会员单位入会建立的“契约关系”和民法理论的诚信原则,缺少更高层次的上位法律依据或法定授权。因此,银行业在实践中存在着监管补充作用不明确、行业自律管理不充分、不利于自律惩戒措施实施等现实困境,亟待立法支持。

  在刘峰看来,需要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在立法上的成熟经验,对行业协会采取统一立法。明确政府对银行业协会实施有效监管,并把银行业协会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明确行业协会法律地位

  刘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商业银行法修订提出建议。他认为,首先应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可以在商业银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商业银行应当加入银行业协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加入银行业协会。”同时还应增加对于银行业协会独立性、自律性、公益性等性质的规定。

  其次,要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能。修订商业银行法应当明确银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开展自律管理、发挥中介作用和集约会员资源等方面的职能,保障其作为银行业法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明确银行业协会有权制定自律规范、行规行约等开展自律管理等;依法赋予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权利,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等。

  再次,强化银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也很重要。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当有利于完善银行业协会运行与内部的组织治理,通过法律规范其作为社会团体的自治组织属性。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增加关于银行业协会权力机构、章程和理事会等有关内容。

  刘峰表示,借助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应增加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内容。鉴于近些年来国际上涉及银行司法协助等出现的问题,商业银行法修订中,还应增加对外提供客户信息的限制条款或阻断条款及其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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