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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 要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3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上指出,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加以清除。而清除这些“毒瘤”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他表示,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一直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问题。2020年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对改进和完善资本市场的执法和司法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再次释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的信号。依法诚信经营是资本市场最基本的规矩,诚实信用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加以清除。而清除这些“毒瘤”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刘贵祥指出,过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诸如康美药业等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针对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证券法和刑法专门进行了相应修订。去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等犯罪的刑期,大幅提高了罚金刑的幅度。

  “随着立法的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造假者必须付出的代价。”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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