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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二审胜诉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陈剑)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控股股东操纵市场 以图实现高位减持

  2017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就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某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了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行政处罚认定,阙某与蝶彩资产、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某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支持诉讼屡经波折 二审投资者胜诉

  投服中心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委派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周文平律师,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

  投服中心支持诉讼认为,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股价偏离真实的市场价,应采用真实价格与实际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投资者损失,参考申万中药三级指数涨跌幅计算出拟制“真实价格”作为市场价格,以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原告损失金额。

  2018年8月,此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受理,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公司股价的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存在损失,但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恒康医疗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2020年12月份,二审开庭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被告是否在操纵期间内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原告买卖恒康医疗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损失及如何计算、原告损失与被告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2021年1月15日,四川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两年多的司法程序,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终获胜诉判决。

  案件实现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零的突破”

  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正是对上述规定的有力呼应和生动实践。

  该案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中的案件管辖、侵权人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给出了解决思路,认可了操纵市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进一步推动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周文平表示,在该案之前,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普遍存在立案难、诉讼请求难支持的问题。法院通常认为“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投资人要求参照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损失的计算数额,缺乏依据。”

  但他们也表示,该案所涉就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仍存争议,未来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将拓展证券侵权行为民事案件类型,继续择机开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个案探索,呼吁和推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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