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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新规 从九大方面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良)2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严控租金贷款业务,原则上不得新增“租金贷”业务,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须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认为,租赁市场是住房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尤其去年长租公寓出现暴雷,对业主和租客造成影响。而部分长租公寓企业在收租过程中有抬高租金收房的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通常农历新年后就是租赁旺季,在此时间点出台相应政策有助于规范租赁市场,保护市场各方权益。

  据悉,《意见》共分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等九大方面规范性意见。

  其中不仅对租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提出了要求,而且对住房租赁交易服务进行了规范。《意见》规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此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严控租金贷款业务。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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