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支持地方债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
中证网讯(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1月14日消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将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企业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为完成目标任务,要坚持“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技引领、试点示范”等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提出,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全面推动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三方面。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要求丰水地区实施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和精准治污;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资源型缺水地区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生态补化利用。具备条件的缺水地区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实现就近回用。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二是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要求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推进园区内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
三是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推广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方式,采用经济适用的肥料化、能源化处理工艺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为保障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实施,《指导意见》部署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以及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等重点工程,并就各项工程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负责人表示,污水资源化利用具有较强公益性,既需要市场积极参与,也需要政府规范引导。《指导意见》着力从健全法规标准、构建政策体系、健全价格机制、完善财金政策、强化科技支撑等五方面健全体制机制。如推进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推动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抓紧制定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的技术规范和管控要求,制修订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装备、工程、运行等标准。制定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等实施方案,形成污水资源化利用“1+N”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研究污水资源化利用统计方法与制度。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中非常规水源利用指标考核相关规定。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要求部署相关重点专项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引导组建污水资源化利用创新战略联盟。推广一批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等。
该负责人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各省(区、市)政府抓紧组织制定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担负主体责任,制定计划,明确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同时,督促有关方面持续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强对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自备井管理,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等相关政策的监督管理,健全污水资源化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确保污水资源化安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