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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当事人被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10月30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红磡)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永泰红磡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明,永泰红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徐某霖普通账户于2007年1月2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东中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0xxxx25,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30xxxxx65和深圳股东账号00xxxxxx60。2015年1月5日,该账户于光大证券东中街营业部开立信用账户,资金账号63xxxx68,下挂上海股东账号E03xxxxx62和深圳股东账号06xxxxxx08。

  2016年1月,永泰红磡决定将1亿元资金委托给徐某霖,通过其个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徐某霖接受委托后,利用其个人信用账户相继买入“中源协和”等股票,截至调查日,该项投资处于亏损状态,未取得违法所得。

  证监会认为,永泰红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的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永泰红磡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永泰红磡没有指使相关责任人员借入他人账户交易股票,公司董事长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理财,属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不符合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构成要件。永泰红磡不是借用账户和交易股票的意志主体与行为主体,委托理财后永泰红磡对资金及交易账户没有控制权和支配权。永泰红磡不存在利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的动机。综上,永泰红磡请求免于处罚。

  证监会认为,综合涉案委托投资事项的公司决策人员身份、执行程序、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委托投资行为体现了永泰红磡公司意志,该行为属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是否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及是否存在行为动机均不影响该项违法行为的认定。综上,证监会对永泰红磡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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