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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寿:提高立法水平 完善金融法治体系

欧阳剑环 彭扬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0月21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即将收官和“十四五”规划即将开启之际,很有必要总结风险防控攻坚战经验,站在“十四五”规划新的起点上,提高金融立法水平,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保障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一要健全公司治理,夯实金融治理的微观机制基础。既有的金融立法对于公司治理的规定着墨不多,较为简略。监管实践中主要依靠监管部门出台的公司治理各项规定。将来金融立法有必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是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形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机制。积极探索监管沙盒相关法律制度,既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加快创新,同时要及时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要对规避监管、监管套利及时说“不”。

  三要强化消费者保护,确立行为监管基本规则。针对当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规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在金融立法中合理界定消费者的范围,明确消费者保护的对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四要完善行政处罚规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下一步金融立法中,建议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充分发挥处罚执法的威慑力。例如,坚持“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罚没并举,加大没收违法所得的力度,明确对金融违法行为的不当所得均应予以没收,消除金融违法行为的经济动机;完善量罚规则,修订目前固定数值的处罚方式,适当提高处罚金额下限和浮动幅度,使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金额、后果相匹配;强化人员问责,完善人员问责方式,设定对从业人员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五是完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秩序。建议未来金融立法要建立高效的问题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增强风险处置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有序处置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提供有效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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