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寿:提高金融立法水平 保障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0月21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即将收官和“十四五”规划即将开启之际,很有必要总结风险防控攻坚战经验,站在“十四五”规划新的起点上,提高金融立法水平,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保障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要注重五项工作。
一要健全公司治理,夯实金融治理的微观机制基础。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为银行保险机构产生风险的主要诱因。既有的金融立法对于公司治理的规定着墨不多,较为简略。监管实践中主要依靠监管部门出台的公司治理各项规定。将来金融立法有必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是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形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机制。要以金融立法推进和保障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要正确处理好法律的原则性、稳定性与改革创新的灵活性、适应性的关系,秉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金融创新原则,积极探索监管沙盒相关法律制度,既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加快创新,同时要及时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要对规避监管、监管套利及时说“不”。
三要强化消费者保护,确立行为监管基本规则。针对当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规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在金融立法中合理界定消费者的范围,明确消费者保护的对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四要完善行政处罚规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下一步金融立法中,建议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充分发挥处罚执法的威慑力。例如,坚持“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罚没并举,加大没收违法所得的力度,明确对金融违法行为的不当所得均应予以没收,消除金融违法行为的经济动机;完善量罚规则,修订目前固定数值的处罚方式,适当提高处罚金额下限和浮动幅度,使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金额、后果相匹配;强化人员问责,完善人员问责方式,设定对从业人员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五是完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秩序。建议未来金融立法要建立高效的问题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增强风险处置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有序处置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提供有效制度支持。要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股东特别是主要控股股东的义务,健全资本补充机制,明确处置配合义务,对违法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追究责任,乃至清退离场,坚决防止道德风险。要坚持针对不同风险机构,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组织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针对地方金融机构,要强化地方属地责任,支持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处置方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专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