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深圳首批综改授权事项2022年前全部落地

刘丽靓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0月18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同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首批授权事项包括六个方面40条。原则上,首批授权事项在2022年以前应全部落地。比如,制定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将作为先手棋纳入今年工作重点任务,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蹄疾步稳推进综合改革试点

  宁吉喆表示,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方案》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关键改革、三个阶段目标、五大工作原则、二十七条改革举措、四十条首批授权事项”。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全力抓好深圳先行示范区综合授权改革试点方案的落实,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生效。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18日消息,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包括六个方面40条。在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在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事项中,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在推出深市股指期货事项中,推出深市股票股指期货,不断丰富股票股指期货产品体系。在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事项中,完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并在深交所上市,强化创新企业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营商环境方面,在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事项中,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允许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完善财产处置配套制度;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支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相关规定;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创新企业注销制度。

  在对外开放方面,在先行先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事项中,授权深圳在国家核定地方债额度内自主发行。创新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允许深圳到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在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方面,在开展航空资源结构化改革试点事项中,支持深圳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设立民航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积极参与民用航空业改革发展等。

  宁吉喆表示,首批授权清单中40条授权事项每条内容都很丰富。据统计,有20多项需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及近百项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调整,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突破性,体现了中央授权改革的力度和深度,这将为推动高质量发展释放巨大的改革红利。

  在五年改革试点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深圳改革发展实际,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分若干次,滚动研究制定授权清单,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成熟一批,推出一批,滚动接续,压茬前行,蹄疾而步稳地推进综合改革试点。

  赋予深圳更大土地审批自主权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庄少勤在会上表示,《方案》赋予深圳市更大的土地审批自主权,目的是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项目“落地难、落地慢”等审批效率问题,提高空间资源的配置效率。“放权实际上放的是改革的权,不是扩张的权。是为改革提供更大的空间,而不是城市建设的规模。”

  庄少勤说,《方案》从三个方面给予了重大改革的政策支持。第一,更好地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作用。《方案》提出允许深圳统筹建设用地用林规模和指标,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探索按规划期实施的总量管控模式。一是允许深圳市统筹建设用地、用林规模和指标。意味着可以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各种空间资源,包括优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边界,这是坚守安全底线的条件下的优化布局。二是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尤其是中央提出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将深圳市放在更大的新发展格局中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区域开放式、网络化、多中心、集约型的发展格局。

  第二,更好地发挥空间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提升空间资源配置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三,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空间流量配置的充裕性和便利性。《方案》提出支持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分别设立使用权以及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用地问题。这都是为激活空间流量给予积极支持。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