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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 两当事人被罚没逾375万元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8月11日晚间更新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指向内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案。其中,证监会对时任铂澜商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邱炜萤内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没收邱炜萤违法所得380,274.02元,并处以1140822.06元的罚款;对张国明内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没收张国明违法所得1116770.25元,并处以1116770.25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10月秋季广交会期间,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麦特)董事长虞某桢向盛洋科技董事长叶某明询问盛洋科技是否有意收购科麦特,叶某明回复需要考虑科麦特2015年度业绩情况。10月底11月初,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虬晟光电)董事长裘某樑向叶某明表示可以与盛洋科技通过并购方式合作,叶某明回复需要考虑虬晟光电2015年度业绩情况。叶某明决定如果科麦特、虬晟光电2015年度业绩表现符合预期,就会收购两家公司。2015年11月初,叶某明致电西南证券赵某,称盛洋科技有意并购虬晟光电,并委托赵某考察虬晟光电经营情况。12月底,赵某召集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林某飞为虬晟光电做规范改制工作。赵某向李某、林某飞暗示如果规范情况理想,会有上市公司收购虬晟光电。2015年年底,叶某明委托赵某考察科麦特,赵某随即与科麦特董事长虞某桢及其妻子周某琴接触。2016年春节前,赵某召集李某、林某飞和西南证券方某对科麦特进行尽职调查,并向方某说明盛洋科技有意收购科麦特。

  2016年5月16日,叶某明与裘某樑在叶某明办公室会面,正式达成收购意向,并初步商定以2016年6月30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6月上旬,裘某樑将签署名字未签署日期的《合作意向书》交给叶某明,由叶某明决定停牌时间。2016年5月20日,有关各方在科麦特召开中介机构沟通会。参与人包括虞某桢、周某琴、方某、李某、林某飞等人。2016年6月6日,有关各方在虬晟光电召开中介机构沟通会。参与人包括裘某樑、赵某、方某、李某、林某飞等人。上述两次中介机构沟通会涉及科麦特、虬晟光电表达同意被收购的意愿,及盛洋科技有意收购两家标的公司等内容。2016年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当晚盛洋科技发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6月20日。林某飞参与标的公司规范改制及尽职调查工作并参加两次中介机构沟通会,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6月6日。叶某明为盛洋科技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中起决策、主导作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5月16日。

  需要注意的是,林某飞是2016年铂澜商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的会计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邱炜萤与林某飞频繁联络,通话共计24次。其中2016年6月8日通话1次、10日通话2次、13日通话2次、15日通话2次、16日通话2次、19日通话2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邱炜萤交易“盛洋科技”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证监会认为,邱炜萤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飞存在通话联络,交易“盛洋科技”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邱炜萤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而张国明则与叶某明系20多年好友,关系密切,经常来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国明与叶某明通话共计8次,其中2016年5月18日通话2次,6月1日通话1次,6月2日通话3次,6月6日通话1次,6月7日通话1次。张国明控制使用6个账户交易“盛洋科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证监会认为,张国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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