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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努力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 做受投资者尊敬的上市公司

“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专栏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金元证券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在系统总结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包括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夯实信息披露责任、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等诸多改变,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也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应当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认真学习领会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始终秉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原则和立场,顺应法规变化,努力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做受投资者尊敬的上市公司。

  上述负责人强调,信息披露无小事。随着注册制的逐步推行,监管逻辑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信息披露工作不仅要“形式规范”,还应当“实质有效”。换言之,在注册制的大背景下,信息披露质量攸关投资者对证券价值的判断和投资决策,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

  新证券法将“持续信息公开”一节升级为“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归纳并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核心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创设“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结合证券发行及上市类相关业务规则,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均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首要责任;拓宽和充实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除法定披露事项外,鼓励企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新增加“通俗易懂”的信披要求,信息披露不仅需要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的基本要求,还应当以投资者为本,减少信息冗余及妨碍理解的信息造成投资者阅读不便;明确要求“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大幅提高信披违规成本,对涉及一般性违规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高罚款金额提升至500万元;对披露的信息或报送的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罚款金额提升至1000万元,有力震慑和约束违规披露行为。

  上述负责人指出,新证券法顺应了信息披露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能够更好地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愿性披露”,应当严格控制在公司形象、长期战略、社会责任、投资者关系、公司治理及回答投资者问题等相关事项上,避免披露涉及生产、经营、财务等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利用“社会热点话题”进行不实炒作或有选择性的信息披露,牢牢守住“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线。

  上述负责人表示,新证券法下,投资者保护再加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方,失去了投资者及其资金投入的证券市场,如同生命失去了血液,无法维持长远健康发展。同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已经跻身世界前列,拥有着全球数量最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因此,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大幅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成为新证券法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

  新证券法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尤其是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核心修订内容包括:全面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作出差异化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正式确立“先行赔付”制度,允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赔偿协议,先行向投资者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方便投资者快速受偿;探索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针对同一种类诉讼标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诉讼案件,允许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明确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大幅简化司法程序,有效激发投资者索赔积极性;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鼓励积极回报投资者;进一步加强对“侵害投资者权益”责任主体的惩罚力度,从原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至5倍罚款,提高到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至10倍罚款。

  上市公司应当内外兼修,一手抓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多元化渠道保持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认真倾听投资者意见,积极传递公司的信息和价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一手抓经营管理,苦练内功,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实施稳健的现金分红政策,用真金白银回报广大股东,实现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互利共赢。与此同时,愈来愈多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等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规案例被市场接连曝光,违规责任主体无不面临着严肃惩处、巨额赔偿、股价大跌的艰难局面,违法成本不可谓不高;而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代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股东诉讼、证券支持诉讼、提供第三方损失计算等多种方式,有效地介入了投资者索赔案件,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门槛,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维权热情,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深入探索的显著成果,在客观层面,逐渐发挥出约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守法经营的积极效应。

  上述负责人表示,新证券法的出台,顺应了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和特点,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未来,随着注册制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上市公司数量预期会快速增长,上市地位“一票难求”的时代即将退出历史的舞台。于此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在证券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放宽的背景下,监管力度和惩处措施并未随之放松,上市公司需要肩负起投资者更多的期待和随之而来更大的责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跑赢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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