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意味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下称“4+7”试点)实施近半年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9月24日,参加扩围的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上海开展联合招采,产生了拟中选结果。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9%,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实施意见》将为试点在全国的实施提供政策依据和指导。
《实施意见》指出试点扩围的目的是: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4+7”试点城市与其他地区间价格落差较大的问题,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试点扩围坚持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机制,组织2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形成联盟(由于4个直辖市已参加11个城市试点,福建和河北已自行跟进试点,不参加本次试点扩围),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扩围的药品采购范围为“4+7”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并坚持了高质量标准,将通过一致性评价作为仿制药入围的质量门槛。
《实施意见》坚持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核心思想,汇聚联盟地区相关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70%,承诺约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通过部门合力,落实配套措施,“确保质量、确保使用、确保供应、确保回款”,体现契约精神。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试点政策,允许多家企业中选,引导企业合理竞价,提高药品供应稳定性。
《实施意见》还提出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通过医保支付杠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推进医务人员薪酬体制改革等措施,促使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促进三医联动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