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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全国首部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决定

徐金忠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徐金忠)5月23日,上海人大网消息,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3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

  据介绍,作为全国首部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决定,这是上海对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要求,彰显了本市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决定》共六条,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废止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据了解,《审批条例》制定于1996年,对于有效管理外资、服务外企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外商投资法》全面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审批条例》的主要制度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据,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为此,《决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个《审批条例》。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停止实施。目前,本市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与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下一步,根据清理工作情况,有关方面将对地方性法规中与《外商投资法》精神不一致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三、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前两款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本条的依据是《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领域,市政府可以制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本条还要求,这些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四、本市积极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政策措施属于国家事权。根据本条的精神,本市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承担试点任务,积累开放经验,服务全国大局。

  五、本市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本条关于打造外商投资“三个环境”的规定。一是营商环境,将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写入决定,体现长效机制;二是市场环境,体现实行“内外资一致”、开展公平竞争的原则导向;三是政策环境,《决定》要求,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这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

  六、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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