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资管公司专项产品应采取股东受让等方式平稳退出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专项产品应当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限;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三是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投资标的方面,《通知》指出,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通知》规定,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另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长期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