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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落实行业信义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徐昭 彭扬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26日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发言。(摄影/本报记者  车亮)

  中证网讯(记者 徐昭 彭扬)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26日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下一步,基金业协会要积极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信用自治,切实防范各类损害投资者权益、破坏行业秩序的风险事件。

  洪磊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义义务的制度支撑和配套制度还有较大差距,关于行业的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还未达到普遍的共识。我国基金行业的投资者结构以散户为主,把信义义务落到实处,防范受托人的背信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基金行业“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信托文化还非常薄弱,远未形成恪守信义义务的普遍共识和制度文化。部分受托人没有完全落实信义义务,将信义义务降低为合同义务,一旦发生问题,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归,维权无望。这是资管乱象的根源所在,也是目前部分金融风险爆发的重要原因。

  “依法落实信义义务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协会的职责和使命。”洪磊建议,下一步,协会要积极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信用自治,切实防范各类损害投资者权益、破坏行业秩序的风险事件。

  首先,推动《基金法》成为统领各类资管业务的根本大法。基于资管行业的特殊性,资本市场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法律,对管理人提出了相对于一般商事主体来说更高的信义义务。在我国,《基金法》就是资管行业全面落实信义义务的基本法律。所有通过募集设立的资管产品都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根本要求,各类资管业务都应当遵守《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落实《基金法》规定的信义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每一位投资者的权益,真正实现资管行业的统一标准和健康发展。

  其次,积极行使协会职责,搭建全面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体系。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严于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高于一般商业执业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维护好信义义务至关重要,协会的自律标准就代表着中国基金行业的信义义务标准。未来一段时间,协会将围绕落实信义义务,进一步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搭建全面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体系,将受托责任转化为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执纪门槛,守住行业道德底线,防止基金活动悖离本质,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投资者权益风险的发生。

  最后,推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将信义文化融入社会公众的投资实践,将信义义务深植于受托人和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引导全社会深入理解基金业务的本质,敦促受托人为投资者的利益忠诚勤勉地提供服务。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投资者通过司法、行政手段无法获得赔偿时,将发挥自律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通过积极调解、促进和解和支持诉讼等方式,最大程度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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