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争取早日发布实施《期货法》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588号(财税金融类223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发挥期货市场作用 完善金融支农政策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科学化的财政补贴方式的建议
(一)关于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财政部表示,2007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区和各经营主体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2007-2017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117.36亿元,其中,2017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79.04亿元,带动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77.7亿元,为2.13亿户次农户提供2.8万亿元的风险保障,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放大156倍。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并切实覆盖各地主要灾害,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的作用。
(二)关于加强对“保险+期货”模式的支持
财政部指出,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当前“三农”工作需要、农业保险发展阶段、各级财力状况等,我国农业保险按照“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产量”的原则运作。中央财政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提高对口粮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保费补贴负担,并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目前,中央财政补贴品种基本涵盖了主要大宗农产品。为避免引起地方攀比,无限扩大中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宜限定为目前的15个品种,并将支出重点转向提高理赔标准和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特色农业保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
对于提案提出的研究将期货工具纳入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产品相关政策体系问题,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相关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三)关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2008年,财政部探索建立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保险机构按照种植业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在鼓励再保险的基础上,分险种、分地区确定了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区间,明确了准备金的使用、管理等规定,提出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大灾风险保障基金并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然选择,为解决目前纯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所存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问题,财政部正着手研究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提升我国农业再保险供给的稳定性,更好服务“三农”。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要求,以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筹建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完善农业再保险、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工作。
二、关于引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建议
证监会高度重视加强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2015年,证监会指导大连商品交易所在服务“三农”场外期权试点中,引入保险公司,借助保险易于为农户理解和接受的特点,将期权的价格风险管理功能通过保险产品的形式提供给农业生产者,在玉米期货上首创了“保险+期货”模式。此后,“保险+期货”连续三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稳步扩大。2016年,证监会指导交易所支持“保险+期货”试点项目18个,试点品种包括玉米、大豆、棉花、白糖,涵盖黑龙江、新疆、云南等9个省(市、自治区),覆盖2个国家级贫困县,惠及1.58万户农户和45家合作社,覆盖面积72.29万亩,共涉及现货规模约28.6万吨,支持资金总额2385.2万元。2017年,支持“保险+期货”试点项目达到75个,试点品种包括玉米、大豆、棉花、白糖和天然橡胶,涵盖黑龙江、新疆、云南等12个省(市、自治区),覆盖近40个国家级贫困县,惠及11.86万户农户和211个合作社,覆盖面积262.70万亩,共涉及现货规模约88.55万吨,支持资金总额达到1.11亿元。
2018年以来,证监会围绕期货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农户、合作社、农业专家、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多方意见,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委相关司局多次沟通协调,组织召开“期货市场服务农产品价格改革和补贴会议”座谈会,加强顶层设计,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系统全面提出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路和措施。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交易所继续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模式,尝试推进“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等,鼓励从单一的“保险+期货”业务,拓展至“保险+期货(权)”、场外期权、基差收购等多业务形式,积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金融支农的完整生态圈。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覆盖面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日益显现。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通过“保险+期货”模式帮助农户规避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服务农村实体经济。2017年,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期货”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截至2017年年底,“保险+期货”试点实现保费收入1.44亿元,同比增长37.37%,向农户支付赔款4543.84万元,同比增长157.69%。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扩大“保险+期货+银行”试点。同时,加强协同监管体系,建立农业经营风险转移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关于制定农业政策协调过程中考虑利用期货工具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表示,近年来,价格风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价格的剧烈波动对我国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产生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农业农村部积极推进对包括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在内的多种风险分散产品与模式试点示范,2016年、2017年安排金融支农创新试点资金2000多万元用于保费补贴,支持开展辽宁玉米、吉林玉米、黑龙江大豆、广西糖料蔗、海南天然橡胶等“保险+期货”试点。从试点实践来看,“保险+期货”模式让原本不可保的价格风险变得可保,也不会对现货市场价格产生明显扭曲,可以为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提供有效借鉴。同时,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由于价格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保险费率较高等因素影响,“保险+期货”推进过程中农户获得感不强的问题较为突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政策目标还未有效实现。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证监会推动建立更科学的保险目标价格、费率定价机制,积极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创新模式,建立健全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同时,推动价格改革基本到位的玉米、大豆、棉花、白糖、天然橡胶等品种进一步加大“保险+期货”试点力度,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提供政策储备。
四、关于培育农户主动风险管理意识的建议
多年来,证监会积极指导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等多家单位加强对农户主动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十八大以来,证监会指导上海期货交易所与相关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农业龙头产业企业共同举办各类论坛和培训近百场,千余家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累计培训1.8万余人次;指导郑州商品交易所积极“走进产业、贴近行业、服务企业”,举办市场培训1000余场,累计培训5万余人次;指导大连商品交易所为近2000位农业系统干部、合作社负责人和农户免费提供短信和电话咨询服务,累计发送相关农产品服务信息600多万条,配合农业农村部、地方政府、信息机构、农业合作社举办服务“三农”培训和涉农品种培训400余场,累计培训4万余人次。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指导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等机构,充分利用产业培育基地、“点、面”基地建设,不断总结推广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的典型案例,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项目,加强对农户主动进行风险管理意识的培训。
财政部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中央财政也高度重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支持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几年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着力解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同时,为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财政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加快培育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各地创新培训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培训和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方式,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通过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地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切实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可得性和获得感,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高农民职业素质,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五、关于理顺配套体制机制的建议
证监会赞同关于加快出台《期货法》的建议。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及交易所、协会自律规则为重要补充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对期货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更高层级法律规范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凸显。因此,从完善我国金融法规制度体系,促进期货市场规范运行和长远发展考虑,需尽快制定《期货法》,从法律层面对有关问题作出制度安排,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期货法(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相关立法工作安排,积极主动配合推进有关工作,争取早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