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前为三年内不得转让。
《征集意见稿》中,将该款第(二)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将该款第(四)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提供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征集意见稿》还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涉及到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审批,商务部也拟下放审批权。《征集意见稿》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战略投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上市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
通知全文如下:
商务部关于《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 电子邮件:investmentlaw@mofcom.gov.cn;
4. 传真:010-65198905;
5. 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战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
商务部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