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14日宣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简称“2017版《规定》”正式发布施行。
据新华社2月14日报道,2017版《规定》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重要举措。宗旨是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结合上海实际,对2011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进行延续和优化,一方面丰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涵,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认定条件;另一方面,在原有的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通关便利政策上做“加法”,吸收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上海各区因地制宜,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表示,2017版《规定》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鼓励其积极参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有利于引导在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拓展功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有利于上海破解各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贸易环境,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