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晚,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下称“广东股交中心”)发布公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通过广东股交中心发行的债券项目到期,但两家企业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导致投资人到期不能拿到本息。
人们现在最关切的是,投资者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本息如何赔付?根据法律程序,投资者可以要求担保方对损失予以赔偿,那么,担保方该如何为广东侨兴集团数亿元逾期债务负责?
从产品说明书看,项目在2014年发行时引入了“双重担保”:担保人是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担保机构是浙商财险。根据合作协议,浙商财险对债券本息到期兑付提供保证保险,且浙商财险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绝向投资人赔付,损害投资人利益。不仅如此,按照产品合同,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以个人全部合法资产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什么在“双重保险”下,仍出现了理赔流程停滞的情况呢?停滞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要知道,这类企业债券,涉及的投资人多,影响范围也较大。债券违约不是新鲜事,其善后处理得当与否,是事件能否平稳化解的关键,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关注点。
应该说,对于债券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参与方和投资者应该都有一定的风险预期,制度设计本身也有防控风险的机制。目前,投资人和平台最大的担忧,是各方采取拖延战术,推卸责任。
临近年终,企业资金紧张并不鲜见,如果一起简单的经济事件,因为各责任方的扯皮,演变成一场消费者集体维权的社会事件,对发行债券的各参与方、乃至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都不是什么好消息。因此,面对侨兴债券违约,相关各方必须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必须立即研究制订债券兑现方案。而方案的制订,一定要摒弃只讲原则,不讲操作,只讲大道理,不讲小道理的做法。否则,债券违约事件就可能被当作一个工具来使用。这一点,相关各方必须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其次,相关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干预,对相关各方的卸责行为予以制止,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也应出面表态。按照先行兑付的要求,可由此次担保的浙江财险先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债券兑付资金,用于兑付需要。这不是企业的额外负担,既然承担了担保责任,就须履行兑付责任。
这些年来,因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工作人员不尽责、企业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所采取的措施经常不及时,或者处理简单粗暴,导致一些事件由普通事件变成敏感事件、简单事件变成复杂事件、个体事件变成群体事件、个性事件变成共性事件、经济事件变成社会事件,产生各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从总体上讲,侨兴债券违约事件,就是一起经济事件,应当在经济范畴妥善解决,而不能因为相关各方的迟钝扯皮而升级为社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