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案例严打航班“诈弹”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敲诈勒索 将择一重罪处断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架次航班。截至目前,此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已全部告破,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记者了解到,目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的罪名主要适用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检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剑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犯罪案件,强调对此类犯罪案件的行为人在刑事上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遏制航班“诈弹”行为。
最高检负责人解释,发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认定问题;引起恐慌可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明确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问题提供指导。
指导性案例
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2005年1月24日至27日,袁才彦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方法向多家商场及单位敲诈勒索。最终,袁才彦被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2010年6月13日,卫学臣带团时说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拨打大连机场问询处电话,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法院判处卫学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2010年8月,李泽强编写短信扬言要炸机场,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严重影响了机场正常运营秩序。最终,李泽强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记者 温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