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诚信申报及违规处理)职工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信息。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违约处置)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催收商转公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
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商转公贷款,或自认定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商转公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或者拖延发放商转公贷款的,以及未及时催收商转公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其他责任)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或者存在第十九条规定中弄虚作假情形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中心责任)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商转公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