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两周。
根据决定建议的会议议程,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两高”工作报告,还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会议还将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议事规则还规定,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13年1月选出。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已经依法选举产生。据了解,其他选举单位的选举工作即将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