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要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中国证券报)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国有企业也在不断成长壮大。但在这一过程中,部分领域尤其是工资分配领域,面临不少“成长的烦恼”。
“一是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偏离市场价位,没有真正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二是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但现有工资分配的监管体制机制却难以适应发展需要;三是对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的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手段。”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工资分配研究专家常风林说。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调节过高收入”。此次改革中明确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从根本上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竞争、规范经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
企业自律机制越有效,分配自主权越充分。自我约束机制强特别是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赋予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将更充分。“这与近年来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相呼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常风林说。
常风林表示,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在客观上有利于倒逼国有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新华网)
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的这些问题已拖累国企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国企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从而成为紧迫的议题。
5月25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提出要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薪酬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军胜,向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称:“《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方向,体现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方面,既要让它走向市场,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的机制;又要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调控,以解决其产权缺位、自律机制缺失导致过度分配,加剧分配不公的问题。
刘军胜认为,《意见》有四个亮点。
第一,《意见》的出台建立了“一适应,两挂钩”的国企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即跟劳动力市场基本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
《意见》提出,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来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这里的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二,完善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机制。“效益增长,工资总额相应增长;效益下降,工资总额相应下降。”刘军胜说。
《意见》给出了不同企业经济效益变化下的工资总额变化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1.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1.2、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2.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意见》还提出,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三,分类挂钩,体现为挂钩指标不一样。

第四,分类管理。刘军胜表示:“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刘军胜表示,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同时还要健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搞好工资收入分配。
二是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要指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要引导企业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生产一线低收入劳动者倾斜,向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倾斜。
三是要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是要进一步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要规范工资外一切收入和各种非货币性福利,全面推行非现金结算,健全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系统,完善工资收入分配调查统计和监测体系,坚决遏制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