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月26日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前,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欣泰电气案二审庭审中总结陈词时表示,我们尊重上诉人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立场和态度。同时,我们认为,正确裁判本案,更要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出发,合理评判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监管职责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参加庭审,证监会不仅仅是在为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抗辩,更是为受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误导、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而抗辩,也是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正常秩序而抗辩。
“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我想向法庭、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向全市场和社会重申并强调,证监会坚决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黄炜表示,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
庭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既是财务会计文件编制的问题,也是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问题,还是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反映。发行人IPO申请文件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既违反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极易给市场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又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欺诈行为,侵蚀证券市场的诚实信用基石,因而不论在发行核准环节,还是在后续监管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判决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执法中的专业性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置的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性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对涉及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专业性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在调查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理当是法律规定的证监会职责权限范围的题中应有之义。证监会结合欣泰电气的陈述以及自身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情况,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
判决认为,证券金融领域相较其他行政领域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奉行依法审慎监管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必须在恪守适度原则基础上开展合法性审查,不能逾越金融监管执法规律或者超越司法权边界施以监督。本案中,证监会按照非法募集金额百分之三的标准对欣泰电气处以罚款,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与欣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不构成裁量上的明显不当。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调研指导行政处罚工作时强调,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工作是党领导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具体体现,是“纸面之法”转化为“现实之法”的生动实践,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忠实于法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限,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要以积极的姿态接受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要拥抱司法审查,共同推动资本市场法治进步。
此次判决系本案终审判决,证监会最终胜诉将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工作方针,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属于欣泰电气的故事可告一段落。昨日欣泰电气终审判决结果出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了欣泰电气的上诉,这起历时许久、备受关注的“民告官”一案终于有了定论。
欣泰电气“身上”有很多的关键词: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实际控制人领了“双罚”、二审庭审现场中央部级机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均彰显了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深入,依法治市理念的进步,更折射了监管层坚持法治化、市场化改革的决心。有法学专家表示,通过正式的司法途径诉诸法律,是合理合法的方式,行政处罚当事人和监管机构就法律规定具体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能够直接对话,这本身意味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向法治化方向发展。
欣泰电气和A股挥手告别是在2017年8月25日,在证券软件中,它的名字一度从“欣泰电气”变成“欣泰退”,而现在则是“欣泰3”。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六期财报,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欣泰电气最终以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公司,国内证券市场第一家欺诈发行退市的上市公司这样的身份,为历史所铭记。
欣泰电气也有过辉煌一刻。尤记得,2014年1月上市后,其在2015年6月1日的牛市行情中,摸过63.67元的高位,也在2015年三季度被“国家队”中央汇金青睐,以持股137.13万股成为前十大流通股东。
不料,命运流转。东窗事发的欣泰电气被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黄炜此前在证监会法律部任职,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二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二是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三是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黄炜当庭表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无旁贷。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证监会最终作出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欣泰电气对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的事实并无异议,在核准制法律框架下,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如果在申请核准时点的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则应当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其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申请证券发行核准的做法,属于“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符合证券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当。
第二,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置的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性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对涉及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涉及专业性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在调查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理当是上述法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职责权限范围的题中应有之义。证监会结合欣泰电气的陈述以及自身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情况,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第三,证监会按照非法募集金额3%的标准对欣泰电气处以罚款,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与欣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不构成裁量上的明显不当。因此,欣泰电气认为被诉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黄炜指出,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证监会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认为,通过正式的司法途径诉诸法律,是合理合法的方式,行政处罚当事人和监管机构就法律规定具体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能够直接对话,这本身就意味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向法治化方向发展。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证监会作为被告,也是正常现象。
欣泰电气“身上”有很多的关键词: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实际控制人领了“双罚”、二审庭审现场中央部级机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均彰显了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深入,依法治市理念的进步,更折射了监管层坚持法治化、市场化改革的决心。有法学专家表示,通过正式的司法途径诉诸法律,是合理合法的方式,行政处罚当事人和监管机构就法律规定具体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能够直接对话,这本身意味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向法治化方向发展。
欣泰电气案中,证监会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给予双罚。温德乙代理人曾称,原告身兼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两职,其行为无法区分,决定书的双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证监会认为,温德乙虽一人具有两重身份,但其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一是作为董事长在IPO申请文件上签字向广大投资者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作为实际控制人决定实施财务造假的舞弊行为,并筹措资金完成财务造假的关键步骤。上述行为完全可以区分,处罚基于两个行为作出,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同时,证监会强调,发行人、上市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际控制人理应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案当事人非但未尽其责,反而凭借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参与财务造假,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如仅因其同时具有董事长身份,而免除对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为的惩罚,完全背离立法本意。最终,一审二审都支持了证监会的说法。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指出,证监会对温德乙的处罚依据清楚,有理有据,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无论是双方的论辩还是法院的庭审,都在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也显示了证监会加大处罚力度,惩治金融乱象的决心。
欣泰电气案是资本市场依法治市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民告官”案例逐步增多,倒逼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数据显示,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涉诉案件共48件,连续三年创历史新高。
2017年以来,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新颖化的特点,案件类型既包括证券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短线交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传统案件,也包括期货市场操纵、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上市公司大股东违法减持、欺诈发行等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新型案件。同时,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法院对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日趋严格,审查重点呈现由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向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延伸,由合法性审查向合理性审查延伸,由事实证据问题审查向法律适用问题审查延伸,由实体合法性审查向程序合法性审查延伸等特点,证监会行政处罚应诉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此前表示,依法严办一批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典型案例、严惩一些在市场上兴风作浪的违法主体,社会效果抵得过一沓宣言书,要严格依法行政,始终坚持公正、清廉、从严、高效执法,同时还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接受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
宋一欣认为,通过诉讼,法院在判决中也对证监会执法工作提出了若干建议,有助证监会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告官”也是通过诉讼这种特殊的“对话”深化了依法治市的法治理念。另外,欣泰电气案件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警示市场参与者不得以身试法,抱有侥幸心理,践踏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严惩。记者 程丹